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灣泰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倫琴醫藥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壹佰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玖角捌分,折合新台幣叁仟捌佰伍拾
叁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伍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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