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09號
SLDV,92,重訴,409,200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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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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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