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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