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527號
SLDV,92,訴,1527,200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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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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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