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