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原 告 龍海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琮
原 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被 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腦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龍海洋
行有限公司部分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分別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
佰玖拾貳元及貳拾捌萬壹仟零肆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及
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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