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清良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106年度執聲沒公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清良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黃永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 收利息(105刑保工字第83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 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永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准以5,000元交保,並由具保人謝清良繳納上開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移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結果,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 行等情,固有卷附送達回證、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6年9月15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67 003526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惟被告業 已於106年9月25日起因本案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 電子檔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 通緝,但現既已於106年9月25日因本案在監執行,即不可再 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