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56號
SCDM,106,聲,125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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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來前因竊盜罪,分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易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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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