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勵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雲
被 告 合偕有限公司
甲○○
晟吉企業有限公司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及 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景 文
法官 王 翠 芬
法官 王 美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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