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五號
原 告 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雄
被 告 裕倫營造有限公司
設嘉
法定代理人 張哲仁 住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書面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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