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裕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六號十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環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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