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68號
CYDV,92,補,468,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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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裕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六號十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環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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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