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450號
CYDM,92,訴,450,2003123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曾宏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