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己○○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二千七百七 十五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黃益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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