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753號
SCDM,106,竹簡,753,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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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世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竊盜、妨 害家庭等多次前科紀錄,復再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 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施 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 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學歷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 、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630號
被 告 彭世雄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世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 訴字第4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詎仍不思悔改, 於民國106 年2 月5 日11時許,在其新竹縣○○鄉○○村○ ○00號居所,以燒烤鋁箔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嗣於106 年2 月8 日8 時45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 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彭世雄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 號:000000000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3日報告 序號竹檢-25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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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