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董坦衢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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