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五О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翼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蓉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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