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1285號
TNEM,92,南簡,1285,200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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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
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之「蕭夢麟」署押壹枚、指印捌枚、尿液送驗名冊上偽造之「蕭夢麟」署押壹枚、指印貳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甲○○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 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於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甲○○於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九十年九 月八日警訊筆錄上偽造「蕭夢麟」署押一枚、指印八枚,尿液送驗名冊上偽造「 蕭夢麟」署押一枚、指印二枚」。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蕭夢麟於警訊之指述,⑶臺南 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警訊筆錄、尿液送驗名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驗書各一份附卷可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先後多次接續偽造 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甲○○前曾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方法 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台灣台南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護字第五二二號、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九三六號執行卷宗核閱 屬實,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四、另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九十年九月八日警訊筆錄上偽造「蕭夢麟」署押一枚、 指印八枚,尿液送驗名冊上偽造「蕭夢麟」署押一枚、指印二枚」,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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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