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