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2年度,57號
TPBA,92,訴更一,57,200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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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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