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528號
SCDM,106,竹簡,528,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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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竹簡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
偵字第1167號)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瑞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瑞秋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經入 監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 ,於102年7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戒慎,與 吳偲妤(所涉賭博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自105年12月間某日起,由吳偲妤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 E 」設立社群群組「阿啪下牌處(中中中)」供陳瑞秋、林 柱元(所涉賭博罪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簽賭且與渠 2人對賭,吳偲妤另與陳 瑞秋約定每注賭資為新臺幣(下同)77元,陳瑞秋則以每注 80元向林柱元收取賭資後交予吳偲妤並代為派發彩金,而從 中賺取佣金。其等賭博方式係以香港特區政府開獎之六合彩 號碼為輸贏依據,賭客每注可選簽 2、3、4個號碼(即二星 、三星、四星),如簽中二星、三星、四星者,分別可獲得 彩金新臺幣(下同)5,700元、3萬元、30萬元,如未簽中, 賭資悉歸吳偲妤所有,輸贏情況則各由吳偲妤陳瑞秋間、 陳瑞秋林柱元間相互結算,陳瑞秋並提供其向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名間松嶺郵局所申設局號:0000000號、帳號:0 000000號帳戶供吳偲妤匯入彩金。嗣警於106年1月12日17時 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瑞秋友人楊滿足位在新竹 市○○路 000號2樓A室之居處執行搜索,並在陳瑞秋持用行



動電話內發現簽賭下注及對帳之往來訊息,始循線查獲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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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