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江庭萱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莊世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