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6年度,56號
SCDM,106,竹交簡附民,56,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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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江庭萱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莊世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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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