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四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凱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康泰針織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梅恩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以「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 」商標,作為其註冊第九五三一三二號「FULL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胸罩...西 服、童裝、套裝...休閒服裝...鞋子、涼鞋、拖鞋、雨鞋、布鞋、球鞋、 皮鞋、膠鞋、跑鞋、馬靴...男女成人冠帽...襪子、褲襪、絲襪、毛襪、 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 為審定第九九五二九四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 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 查,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台異字第九一○三六九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 聯合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人陳述意見 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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