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二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陳蒨儀律師
羅祖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百而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百而成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八類之皮 夾、皮包、錢包、背包、..嬰兒吊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審定 第九八七九八三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台異字第九一 ○三二七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