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750號
TPBA,91,訴,4750,2003121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老教會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市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
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