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老教會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市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己○○右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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