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匯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匯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洋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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