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02號
SCDM,106,易,602,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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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02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振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熊振皓與告訴人解季淇(原名:解家若 )係母子關係。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凌晨3時34分許,在告訴人之新竹市○ ○街0號住處前,先於被告外婆解傅金花停放住處旁之自小 貨車車內拿取住處鑰匙後,持上開鑰匙開啟大門進入上開住 處,並在住處3樓竊取告訴人放置於褲子口袋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4,000餘元及抽屜內之現金3,000餘元,合計約8,00 0元,得手後自住處大門逃離現場。嗣經告訴人於105年11月 21日中午12時許,在住處內發現現金遭竊,並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後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解季淇告訴被告熊振皓竊盜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惟被告係告訴人之兒子,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被告與告訴人間為一親等之 直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所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6年9月28日訊問 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第36 頁)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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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