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89號
SCDM,106,單聲沒,89,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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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亭箴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37號,偵查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亭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偵 字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禮物盒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 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 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次按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 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應回歸刑法一體 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 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惟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 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 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 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 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 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 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 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 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
㈠被告李亭箴明知「Hello Kitty」商標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 於紙盒等商品上,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竟於民 國105年7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北區英明街租屋處,使用近似 於上開商標圖樣製造禮物盒後,將該仿品照片刊登在其臉書 粉絲專頁「樂樂手工創意」,而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並提 供其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所申設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買家匯款。嗣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在該臉書網站發 現李亭箴刊登販售上開仿品之訊息,始循線查悉上情。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 反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規定,並於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 偵字第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 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3年度保字第1165號) ,經鑑定確係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商品,有萬國法 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各1紙附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
附表:
┌──────┬───────────┬────────────┐
│ 商標名稱 │ 商 標 權 人 │ 侵 害 商 標 物 │
├──────┼───────────┼────────────┤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商標禮物 │
│ │ │盒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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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