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4號
SCDM,106,單聲沒,44,201709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佳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聲沒字第82號,偵查案號
:105 年度偵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手機外殼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民國105 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之商 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從新原 則,本案犯罪時間雖在104 年8 月間起至同年9 月3 日之期 間,仍應適用上開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沒收。二、本案被告 倪佳莉因明知扣案之行動電話外殼1 件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仍意圖販賣,自104 年8 月間起至同 年9 月3 日之期間,在其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00 號店內 陳列該商品,觸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罪嫌,經本檢察官於10 5 年11月17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863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之商品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本署105 年度 保字第367 號),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鑑定報 告在卷可按,爰依前開規寒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 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 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 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原則 上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14日經 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 行,修正後之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並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 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



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 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 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 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 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 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 資明確。」,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後之 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倪佳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1月17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86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仿冒HELLO KITTY 手機外殼1 件(扣押物品清單見105 年度偵字第2863號卷第48頁)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 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 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 份附卷足 佐,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 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修正後商 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