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82號
SCDM,106,單禁沒,8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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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41號,偵
查案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零點伍玖柒叁公克及分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勛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晚間 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0○0號內,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0月17日下午2時45分許, 在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3號之1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6公克)。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 第150號、第15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0.6公克),核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再者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被告邱顯勛於105年10月16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縣○○ 鎮○○路000○0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10月17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 3號之1為警查獲。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2月15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 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06年9月 11日釋放出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6年9 月18日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各該案號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小包(驗前毛重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驗 餘毛重0.5973公克及分裝袋,保管字號:105年度安字第67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141號卷第35頁)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UL/2016/A0000000)在卷可稽(見 105年度毒偵字第2141號卷第38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 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 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 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 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 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 留,是應認前開包裝袋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 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0.0027公克部分,因已滅失 ,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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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