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133號
SCDM,105,交易,13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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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佐信
      陳威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7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宇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22時12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PVA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 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迄行經該路段2 段324 號前,本 應注意行車時須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 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其竟仍疏未注意, 未注意車前狀況即冒然前行,適有被告葉佐信於同路段徒步 行走,亦疏未注意行人不得穿越劃有行人穿越道100 公尺範 圍以內之分向限制路段,復未注意左右來車,逕由西往東方 向違規穿越上揭路段,致2 人發生碰撞,被告陳威宇因而人 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硬腦上血腫、左側硬腦膜下血 腫、右側硬腦膜下血腫、左側顱骨骨折、第七頸椎骨折、右 側臉骨骨折等傷害,術後仍有殘存垂直及水平複視現象,經 診斷係外斜視合併垂直斜視症狀,其左目視能已達嚴重減損 之程度;被告葉佐信則受有左側脛腓骨骨折、臉部擦傷等傷 害。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被告葉佐信陳威宇相互提告, 始為警查知上情,因認被告葉佐信涉犯刑法過失重傷害罪嫌 及被告陳威宇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陳威宇告訴被告葉佐信過失重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又告訴人即被告葉佐信告訴被告陳威宇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葉佐 信撤回其對被告陳威宇之告訴,暨告訴人即被告陳威宇撤回 其對被告葉佐信之告訴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1 份、和解筆 錄1 份、撤回告訴狀2 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等在卷 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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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