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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90年度,34號
TPEV,90,北訴,34,200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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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五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進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及同年月十一日分別委託原告承攬報關運送貨物兩批 ,第一批貨物件數七十七箱,重量一千五百九十公斤(此部分原告同意按一千四 百九十元公斤計算),由臺北運送至南斯拉夫貝爾格勒,應收運費等費用計十九 萬一千二百七十三元(嗣原告減縮運費為十五萬七千九百四十元,加上空污費等 一萬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再加上百分之五營業稅合計為十八萬零一百四十三元) ,第二批貨物件數五十三箱,重量一千零七十四公斤,由臺北運送至越南胡志明 市,應收運費等費用計四萬四千一百十八元,副報單規費三百元,合計二十三萬 五千六百九十一元(嗣原告減縮為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屢經催討,被 告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運費。 ㈡對於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告委託原告報關及承攬運送時,依被告所附之文件即被告自行委託富景企業 有限公司(包裝廠)所填載之包裝單記載:總毛重一千五百九十六點七公斤, 故原告依整數一千五百九十公斤據以填載總重量於航空公司託運第三聯(給托 運人)向被告請款,並無不合,至於航空公司托運單第二聯(給受貨人)係記 載總重量為一千四百九十公斤,乃因航空公司於貨物上飛機前必須另行過磅, 其過磅實際數量為一千四百九十公斤,故填發託運單第二聯(給受貨人)係記 載過磅時總重量一千四百九十公斤,是不可能發生客戶即受貨人南斯拉夫( YUGOSLAVIA)NAAI D.O.O.公司發覺重量不符之情事,又被告稱原告虛報貨物



重量一百公斤而告訴涉嫌偽造文書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 處分,是被告藉詞所謂「客戶發覺其偽,取銷訂單,損失二十萬元」等語,與 事實不符,
⒉至於航空公司於運送途中,發生貨物短少部分,因航空公司於運送契約均有明 定,空運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按每公斤二十美元理賠,且本件貨物原告亦有向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產險,原告亦 已代替被告申請航空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索賠,但被告不知何故突然終止委託申 請索賠,且被告事後已自行向第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獲理賠三十一萬零七百零 三元,是被告再請求原告賠償,並主張抵銷,顯無理由,且有重覆獲得不當得 利之情形,再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知,被告既獲得理賠,顯然 不能再行使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理至明,是被告實無理由拒付此部分之運 費。
三、證據:提出客戶期間對帳單、富景企業有限公司(包裝廠)明細單、被告公司函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貨物運輸險理賠追償計算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統一發票二份、請款通知書、 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三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二、陳述:
㈠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依FOB{FREE ON BOARD〔船(機) 上交貨條件〕}貿易條件,前向被告購買布匹乙批,合計八千一百十二點二碼, 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委託原告報關,共計七十七箱,總重量一千四百九十公斤 ,經由俄羅斯航空公司(RUSSIAN INTERNATIONAL AIRLINES)運往目的地貝爾格 勒,詎原告竟虛報總重量為一千五百九十公斤,並據以登載於該託運單第三聯, 每公斤運費一百零六元,而虛列運費一萬零六百元,嗣經客戶南斯拉夫( YUGOSLAVIA)NAAI D.O.O.公司發現其偽,並誤會被告造假,商譽盡失,且上開 託運貨物,客戶NAAI D.O.O.僅收到三十四箱,合計六百六十二公斤,其餘三十 三箱,合計八百二十八公斤,均告遺失,客戶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並拒絕付款,又以被告詐偽行為為由,取消嗣後與被告所有之訂單, 使被告商機盡失,損失逾二十萬元以上,原告應負全部賠償之責,爰主張抵銷。 ㈡系爭第一批貨物共計七十七箱,總計八千一百十二點三M,NAAI D.O.O.公司僅 收到其中之三十四箱,共三千六百三十九點三一M,遺失四十三箱,計四千四百 七十二點八九M,系爭第一批貨物喪失共計四千四百七十二點八九M,原告公司 因運送物喪失,應負責賠償之損害額共計二十九萬六千二百八十三元〔計算式: USD1.920×4,472.89M= USD8,587.94×34.5元(匯率)= 296,283元〕,若依目 的地價值,系爭第一批貨物目的地為南斯拉夫貝爾格勒,依國際貿易實務所謂「 完稅價格」係指貨物輸入一國國境時,海關依照各該國法律規定,計算該項貨物 徵課關稅及其稅捐之價格,故「完稅價格」即目的地價格。此項「完稅價格」, 各國依據標準不同,世界各國採用一般通用之貨價標準有四:一、輸出國之船上



交貨標準(F.O.B. PRICE)。二、保險費、運費在內價格(C.I.F. PRICE)。 三、輸入國輸入港或主要市場之批發價格(WHOLESALE MARKET VALUE)。四、官 定價格。我國關稅法第二十五條就完稅價格之核估,訂有明確之標準,凡運費、 保險費等均應計入,故本件依一般通用之貨價標準,採用:一、F.O.B. PRICE加 上二、保險費及運費,即為目的地之價格。茲將系爭貨物,目的地價格詳敘如下 :F.O.B. 1.920USD/M,運費十五萬七千九百四十元,保險費六百七十六元,本 件目的地之價格每公尺為八十五點七九二七元〔計算式:〔(34.5元×1.920) +(157,940元+676元)/8,112.2= 85.7927元〕,原告遺失系爭貨物合計四千 四百七十二點八九M,其目的地之價格,每公尺單價為八十五點七九二七元,其 損害賠償額合計三十八萬三千七百四十一點三元。雖前開遺失之貨物,業經訴外 人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依法理賠被告,惟本件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因被告公 司與該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已支付保險費為基礎,核與原告公司因運送物之喪 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且兩者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 於代位行使之關係,自不生損益相抵,被告公司爰依法主張抵銷,本件主動債權 顯已超過被動債權,是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三、證據:發票、俄羅斯航空公司托運單第二聯、第三聯、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作業部 書函、NAAI D.O.O.公司聲明書、電子郵件、臺灣銀行參考匯價、第一產物保險 公司保險費收據各一份為證。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十三萬五千六百 九十一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繼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具狀聲明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十八萬零一百四十三元,並 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再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具狀聲明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 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並按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係屬減縮及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及同年月十一日分別委託原告承攬報 關運送貨物兩批,第一批貨物件數七十七箱,重量一千五百九十公斤(此部分原 告同意按一千四百九十元公斤計算),由臺北運送至南斯拉夫貝爾格勒,應收運 費等費用計十九萬一千二百七十三元(原告減縮運費為十五萬七千九百四十元,加上空污費等一萬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再加上百分之五營業稅合計為十八萬零一 百四十三元),第二批貨物件數五十三箱,重量一千零七十四公斤,由臺北運送 至越南胡志明市,應收運費等費用計四萬四千一百十八元,副報單規費三百元, 合計二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一元(原告減縮為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屢 經催討,被告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二十二萬四千二 百六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被告則以: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依FOB貿易條件,前向被 告購買布匹乙批,合計八千一百十二點二碼,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委託原告報 關,共計七十七箱,總重量一千四百九十公斤,經由俄羅斯航空公司運往目的地 貝爾格勒,詎原告竟虛報總重量為一千五百九十公斤,並據以登載於該託運單第 三聯,虛列運費一萬零六百元,嗣經客戶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發現其偽,並誤會被告造假,商譽盡失,系爭貨物共計七十七件,總 計八千一百十二點三M,NAAI公司僅收到其中之三十四件,合計三千六百三十九 點三一M,遺失四十三件,合計四千四百七十二點八九M,每公尺單價為八十五 點七九二七元,雖前開遺失之貨物,業經訴外人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依法理賠被告 ,惟本件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因被告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已支 付保險費為基礎,核與原告因運送物之喪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 一原因,且兩者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自不生損益相抵, 被告爰依法主張與系爭二批貨物之運費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及同年月十一日分別委託原告承攬報關運送貨物 兩批,第一批貨物件數七十七箱,由臺北運送至南斯拉夫貝爾格勒,第二批貨物 件數五十三箱,重量一千零七十四公斤,由臺北運送至越南胡志明市,第二批貨 物應收運費等費用計四萬四千一百十八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客戶期間對帳單 、統一發票二份、請款通知書、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三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又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二批貨物運費等共計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就系爭第一批貨物所訂立運送契約係以被告實際上交付運送貨物重量 ,依每公斤一百零六元價格計算運費,為兩造所自認,並有請款通知書一份在卷 可稽,應堪信為真實。雖依空運託運單第三聯上記載貨物重量為一千五百九十元 ,然該資料係根據被告所委託富景企業有限公司(包裝廠)提供之明細表填載, 僅係被告於貨物通關時依規定向海關事先就出口貨物重量所為書面記載,並非表 示被告請求原告運送之貨物重量即為一千五百九十公斤,且依空運託運單第二聯 載明貨物重量為一千四百九十公斤,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作業部九十年九月二十 一日二○○一OZ○一四四七A號函記載:「二、貴公司(指被告)九十年四月 九日進存貨物提單號碼五五五—00000000貨物重量案,經查本公司紀錄 為一千四百九十公斤。…」等語,顯見系爭第一批貨物實際重量應為一千四百九 十公斤,是被告辯稱:系爭第一批貨物實際重量為一千四百九十公斤一節,應堪 採信,而原告亦願改依一千四百九十公斤之重量計算運費,而減縮運費一萬零六 百元,先予敘明。
㈡按依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除能證 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查原告運送被告系爭第一批貨物抵達貝爾格勒後,被 告客戶即受貨人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發現短少四十三箱, 共計四千七百七十二點二八M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發票、NAAI D.O.O.公司電 子郵件各一份為證,並為原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因系爭第一批貨物遺失致NAAI



D.O.O.公司拒付此部分貨款,受有損失美金八千五百八十七元點九四八八元(計 算式:4772.89M×1.920USD≒8587.94)等情,亦有被告提出發票、NAAI D.O.O.公司聲明書各一份可稽,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證據之真正亦不爭執,且原告 又無法舉證證明其有免責事由,是被告主張其因系爭第一批貨物遺失而損失美金 八千五百八十七元點九四元一情,應非子虛。
㈢然損害賠償係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失為限,茍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已受填補,即不得 再行向債務人為請求;系爭第一批貨物被告曾向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因本件事 故而受領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三十一萬零七百零三元之賠償金為兩造所是認,並有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貨物運輸理賠追償計算書在卷足按,而於上開賠償範圍內依保 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移轉予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是被告就 系爭第一批貨物損失部分,即不得再為請求,又被告辯稱:因系爭第一批貨物虛 列貨物重量,客戶南斯拉夫(YUGOSLAVIA)NAAI D.O.O.公司以被告詐偽行為為 由,取消嗣後與被告所有之訂單,被告商機盡失,損失逾二十萬元以上,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抗辯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與本件運費抵銷等語, 不足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運送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二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 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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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