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丙○○即永立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