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778號
TCEV,92,中補,778,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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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丙○○即永立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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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