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住同右
一、右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芯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四千六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百七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二百二十八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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