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714號
TCEV,92,中補,714,2003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住同右
一、右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芯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四千六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百七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二百二十八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芯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