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3157號
TCEV,92,中簡,3157,200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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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七號
  原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復華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十一萬八千 二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 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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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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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銢昌企│年9月│年9月│新台幣十一萬八千│復華銀行大│0000000 │AC0000000 │
│ │業有限│日 │日 │二百元。 │里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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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