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3038號
TCEV,92,中簡,3038,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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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甲○○
        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六四三─一四地號土地中如附圖所 示紅色斜線部分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交付原告。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於民國九十 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五百一十萬元之價格向被告四人買受坐落台中縣太平市○○ 段六四三地號土地(含分割後同段六四三─一二、六四三─一三、六四三─一四 地號土地)一二八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原告買受上開不動產之目的係拆除地上 建物並使上開土地與同段六四三─一一、二六一─四二筆土地及原告所有其他相 鄰土地得整體規劃使用,故於契約書中明定土地面積,惟建物則依現況點交。嗣 被告四人點交買賣標的物時並未申請鑑界,迨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因申請土地 鑑界時赫然發現上開土地上竟有部分土地遭被告四人中之丁○○所營之久旺建設 有限公司所建房屋越界占用,未經被告四人點交予原告,經向久旺建設有限公司丁○○反應要求出面協商處理,詎均未獲善意回應。被告四人顯有未依契約書 債務本旨履約,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爰依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規定提起本訴,訴請判決如原告聲明所示。
(二)被告抗辯稱:被告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已經實際點交土地,就該契約所有 權利義務雙方均已履行完畢逾六個月,原告才說越界,越界的房屋是久旺建設有 限公司蓋的,且經過鑑界,只佔用了○.○○○八公頃,久旺建設有限公司亦鑑 界過,並無越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就其前開被告四人未依契約書債務本旨履約,應負債 務不履行責任之主張,固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土地謄本為證 ,惟被告業否認有未依債務本旨履約情事,原告即應就其主張盡其舉證責任。而 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證物所示,僅能認兩造之約定若何及系爭土地已移轉登記為



原告所有,尚難遽認被告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情事。再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契約 書所示,兩造係於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約定:「本宗不動產標示買賣面積依登 記簿記載面積移轉,但實地依A1(即坐落同段六四三地號土地上建物)與A2 (即坐落同段六四三-四地號土地上建物)間經切割後以柱外部五公分為基準線 」、第六項約定:「不動產標示:1、太平市○○段六四三地號,旱,面積一二 八平方公尺,全部。2、地上建物按現況」,即知兩造買賣之標的物雖為臺中縣 太平市○○段六四三地號土地,登記簿面積為一百二十八平方公尺,然實地點交 使用範圍乃為以A1、A2建物間經切割後以A2柱外部五公分為基準。原告既 自認被告四人業已點交買賣標的物,且復受移轉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亦 徵被告抗辯:被告就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已經實際點交土地,就該契約所有 權利義務被告均已履行完畢等語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四人未依契約書債務本旨 履約云云,即屬無稽。次按債之關係發生後給付不能者,無論其不能之事由如何 ,債權人均不得請求債務人為原定之給付,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一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件原告既又自認土地現為久旺建設有限公司所建房屋越 界占用,則被告四人既已無從再為交付,該交付之給付亦屬給付不能。債權人即 原告不得再請求該已給付不能之給付。原告猶主張依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告交付已給付不能之土地,無視於被告已給付不能之事實 ,依上說明,亦無理由。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六四三─一四地號土地中如附圖所示紅 色斜線部分土地交付原告,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三)本件為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如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本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職權之發 動,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併附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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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