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О八四號
原 告 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芯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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