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勞簡調字,92年度,6號
CPEV,92,竹北勞簡調,6,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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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造股份有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公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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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造股份有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