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造股份有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公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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