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連杏芬
債 務 人 林靖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叁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
利息,另違約金計收方式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每筆壹佰元計
收,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
期數,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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