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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