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五號
原 告 晟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補提支票業經提示付款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