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調字,92年度,1281號
TYEV,92,桃小調,1281,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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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一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旺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長壽
  相 對 人 狀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於聲請調解之程  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準用上開條文之規定。二、本件相對人狀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臺南縣新營市○○路一六八之一 號一樓,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 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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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狀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