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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