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2年度,3387號
PCEV,92,板小,3387,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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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三八七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恒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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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