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三八七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恒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