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七號
原 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丁○○○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