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二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馬堅毅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李德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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