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廖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廖美玉於民國92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36,047元(含本金7,788元、利息28,259元)及其中7,788
元自民國106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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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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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廖美玉 │民國106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788元│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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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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