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90號
PCDV,106,重訴,590,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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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告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曾淑娟
被   告  劉家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協和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劉曾淑娟劉家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借款,總授信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22,000,000元,目前受信餘額為13,799,819元, 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詎協和鋁業有限公司於 民國106 年1 月27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 來在案,迭經催討無效,迄今仍有如上所示金額尚未清償, 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5 款之約定 ,債務人於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一次連帶清償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等應向原告連帶 給付13,799,819元,及自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開發國內不 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 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放款資料查詢單為證,而被告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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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