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鑄
張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
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
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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