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75號
PCDV,106,訴聲,7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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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朱漢寶律師
      張倪羚律師
相 對 人 林資益
代 理 人 鄭至量律師
相 對 人 張瑜鳳
      林瑞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
第322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林資益張瑞鳳、林瑞 擇提起訴訟,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撤銷相對人林資益張瑞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房地、對林瑞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復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瑞鳳林瑞擇將系爭房地各以贈與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林資益 所有等情,為避免第三人因不知系爭房地處於訴訟繫屬中而 使聲請人蒙受不利益,實有予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請求核發起訴證明等 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前就系爭房地聲請保全處分,業經鈞院 106 年度全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053號 裁定確定,可見系爭房地並無移轉予第三人之虞,則本件並 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又縱認本件有訴訟繫屬事實登 記之必要,系爭房地之擔保金仍應分別依序以2,101,667 元 、294,667 元為宜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 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 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 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



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 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 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 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 ,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 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撤銷贈與 法律關係,而上開訴訟標的之權利性質核屬債權,要非基於 物權關係所為,且其得、喪、設定、變更並無須登記。雖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張瑞鳳林瑞擇塗銷登記之對象屬不動產所 有權,惟此尚非本案訴訟標的之權利本身,依上說明,聲請 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核與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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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區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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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 │ 547 │ │ 1871.88 │ 283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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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 │主要建築├──────────┬─────────┤ │
│ │建 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號│ │建 物 門 牌 │屋層數 │合計 │ 材料及用途 │範圍│
├─┼───┼────────┼────┼──────────┼─────────┼──┤
│1 │ 2942 │新北市三重區富貴│鋼筋混凝│11樓層:86.09 │陽台:7.52 │全部│




│ │ │段547 地號 │土造、12│合計:86.09 │ │ │
│ │ │-------------- │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賢│ │ │ │ │
│ │ │街207號11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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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共用部分:富貴段2968建號(面積:4272.7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8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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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 │主要建築├──────────┬─────────┤ │
│ │建 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號│ │建 物 門 牌 │屋層數 │合計 │ 材料及用途 │範圍│
├─┼───┼────────┼────┼──────────┼─────────┼──┤
│2 │ 61 │雲林縣四湖鄉順天│鋼筋混凝│1樓層:151.51 │ │全部│
│ │ │段851 地號、852 │土造、3 │2樓層:151.51 │ │ │
│ │ │地號 │層樓 │3樓層:94.36 │ │ │
│ │ │----------------│ │合計:397.38 │ │ │
│ │ │雲林縣四湖鄉中華│ │ │ │ │
│ │ │路1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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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