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己○○
戊○○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二0三號,起訴案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選偵字第十五、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係台中縣第十四屆縣長候選人廖永來競選總部(下稱廖永來競選總部)之總幹事,被告丙○○、己○○、戊○○、乙○○、丁○○均係廖永來競選總部文宣組職員,渠等六人明知台中縣梧棲鎮農會(下稱梧棲農會)總幹事黃仲生將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代表國民黨登記參選九十年台中縣縣長,而與民主進步黨所提名之台中縣縣長候選人廖永來及其他參選人競選九十年台中縣縣長選舉,竟共同意圖使對手候選人黃仲生不當選,而基於犯意之連絡,明知梧棲農會未曾發生存款戶擠兌之情事,竟共同謀議製作誇大不實之影射黃仲生所經營之梧棲農會曾因逾放比過高而發生存款戶擠兌之錄影帶,而由己○○於九十年九月間向不知情之某電視台記者許淑惠索取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所拍攝,發生於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分行之存款戶擠兌情形現場新聞錄影帶予以拷貝後,將前開新聞錄影帶之存款戶擠兌部分錄影畫面(定格畫面如附件照片編號五、六、七、八、九所示),剪接於渠等所剪輯製作總長度為三十秒鐘之關於黃仲生擔任總幹事之梧棲農會之「逾放比篇」中,並由甲○○指示丙○○於九十年九月底及十月初分別以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之廣告費用,與迪斯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遠泰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廣告託播合約書,均約定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於早上十時至凌晨二時間,在台中縣內各電視頻道之不固定時段播出,使台中縣內有投票權人誤認黃仲生所擔任總幹事之梧棲農會曾因逾放比高達百分之十六,發生存款戶擠兌之不實之事,致有誤導原本支持黃仲生之有投票權人不再支持黃仲生之虞,以達渠等使黃仲生不當選,並使廖永來獲得較高選票而當選之目的,足生損害於台中縣縣長候選人黃仲生及梧棲農會。因認被告甲○○、丙○○、己○○、戊○○、乙○○、丁○○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罪嫌。惟訊之被告等均否認有何意圖使縣長候選人黃仲生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犯行,甲○○辯稱:梧棲農會逾放比百分之十六點二是事實,影片編輯的方式是否有構成犯罪是有疑問的,這應該是表現手法在法律上認知的問題等語;丙○○辯稱:本案錄影帶的製作過程伊未
參與,又伊係在競選之前即與廣告商簽訂頻道託播契約,至於所播放的影片內容當時並未決定,後來播映的影片內容伊不知情等語;己○○辯稱:本案錄影帶是伊自己一個人製作的,又渠等當初簽立託播契約時並無法預知要用來播放本案錄影帶,因為那時候是預定購買頻道以供將來競選時播放相關文宣影片,但那時候尚無法知悉要播放那些影片,又本案錄影帶關於銀行擠兌畫面是只用三秒鐘,相對於整支影片三十秒的播放時間甚短,且本案影片是用對比的方式串連說明逾放比的問題,而凸顯此問題的方式是只有圖片配合字卡,而沒有聲音,影片全程中均未提到梧棲農會,因為黃仲生是梧棲農會的總幹事且不斷強調經營績效很好,故渠等只是用百分之十六的逾放比告訴民眾其經營績效如何,伊沒有惡意,也未移花接木等語;戊○○辯稱:伊固為文宣組成員,但本案錄影帶是己○○個人製作的,伊對於內容不知情,且事後伊看本案錄影帶,也覺得沒有誇大不實的情形等語;乙○○辯稱:伊固為文宣組的成員,惟伊對於本案錄影帶製作及播放均不知情等語;丁○○辯稱:伊是九十年十月中旬才進入競選總部,伊之工作是負責新聞的撰寫與發布,對於本案錄影帶的製作與播放伊並不清楚等語;被告等共同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則略以:黃仲生於梧棲農會任職總幹事已有二十八年之久,且於九十年間該農會之逾放比高達十六‧二%,此均無不實。再該逾放比廣告內容均無旁白,亦無任何聲響,其中有文字加註者僅有附件照片編號一「有些事情他不想告訴你」、編號四「農會被黃仲生經營二十八年後逾放比高達16%」、編號十六「農民的血汗錢、人民的納稅錢」、編號十七「我們有權知道黃仲生把錢借給誰,誰又沒有還錢」,從而該逾放比廣告意在訴諸選民加以公評黃仲生所主導之梧棲農會並非其所宣傳之績效評比如何之良好,又附件照片編號二、三、四意在以對比方式表示國內金融機構逾放比平均約六%,惟黃仲生經營農會逾放比高達十六%,本在凸顯黃仲生經營農會績效非良善,此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另依本件文宣廣告創作人即己○○所供:本件文宣廣告之表現係採三段式、對比之呈現手法,亦即第一段內容如附件照片編號一至四所示,旨在說明黃仲生所經營農會之逾放比約十六%,高於國內金融機構平均逾放比六%,第二段內容如附件照片編號五至十四所示,旨在說明基層金融機構如果經營績效不佳,將迫使財政單位出面整頓並虛耗納稅人的錢,爾後即帶出第三段主題及訴求如附件照片編號十七所示。準此,本件系爭廣告內容段落對比分明,應將附件照片編號五至十四統合解讀觀察方足以探求創作人表達真意及創作理念,而不宜將附件照片編號五至七割裂出來解讀。再附件照片編號五至七之畫面實未必會使一般人聯想係銀行擠兌畫面,即一般金融機構營運良好,業務繁忙時所呈現畫面亦與此無異,又誠如前述,該等畫面並無任何文字旁白,且全部廣告內容中均未提及「梧棲農會」,是應無從遽認該等畫面在隱喻梧棲農會已發生擠兌之情,況梧棲農會亦無因該逾放比廣告篇而造成民眾擠兌,甚或影響一般民眾誤認梧棲農會有擠兌之虞。復因電視競選文宣廣告因託播費用高昂,呈現畫面短促,故大多均以誇張、揶揄之手法呈現傳達,甚至多以剪擷其他畫面造成對比衝擊之畫面視覺效果加深收視者之直接印象以產生意見醱酵衝擊之效果,此不僅己○○所構思製作之上開逾放比篇廣告如此,即同時期之其他競選對手所製作之廣告亦均有此情形。本件逾放比篇廣告引用基層金融機構營業時之畫面,意在對黃仲生所自詡經營績效良好提出質疑,並促其公布經營真相以供選民公評,是不應遽以該畫面非梧棲農會之畫面,即當然認被告等人具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惡意。縱認本件該畫面係影射擠兌之情,然此
亦僅在說明倘農會經營不善,逾放比過高,將有可能發生擠兌之情,且該等存款均係人民血汗錢,人民有權知道該農會錢借給何人,何人不還錢。綜上,本件逾放比篇廣告於客觀上本無使一般人誤認梧棲農會有擠兌情形,且事實上梧棲農會之經營亦無因該廣告而受有絲毫影響,是本件行為人主觀上意在訴諸選民公斷候選人之經營績效為何,並無惡意可言等語。經查:依各被告先後於偵審中之供詞,可見本件系爭新聞錄影帶係由己○○一人所製作,且丁○○於錄影帶製播時尚未加入文宣組,而己○○、丙○○、甲○○、戊○○、乙○○、丁○○六人,在廖永來競選總部工作,分配為甲○○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所有競選事務統籌,己○○擔任文宣小組成員,負責全部電視競選文宣廣告及部分平面文宣製作,丙○○擔任文宣小組成員,負責新聞行政及連繫工作並撰擬部分新聞稿,戊○○擔任文宣小組成員,負責雜誌、報紙平面文宣廣告之製作,乙○○擔任文宣小組成員,負責有關縣政成績平面文宣之製作,丁○○擔任文宣小組成員,負責新聞稿之撰擬、發布及新聞媒體連繫。其等僅就本次選舉的主軸定調及工作分配,並非討論製播系爭錄影帶之內容,製播錄影帶之內容係己○○獨力完成。又本案「逾放比篇」廣告影帶係一片長三十秒、靜音式並有如起訴書附件照片編號一至十七所示錄影畫面內容之動態選舉影像文宣,該廣告之畫面影像中,有另行以字卡加註者,僅附件照片編號一「有些事情他不想告訴你」、編號四「農會被黃仲生經營二十八年後逾放比高達16%(其中『16%』採放大字體)」、編號十六「農民的血汗錢、人民的納稅錢」、編號十七「我們有權知道黃仲生把錢借給誰,誰又沒有還錢(其中『我們有權知道』採放大字體),此業經第一審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當庭反覆多次勘驗該錄影帶,擷取相關畫面並載明勘驗筆錄可稽。關於黃仲生確曾歷任八十九年、九十年度之梧棲農會總幹事並掌管該農會,且九十年度梧棲農會之逾放比確為一六‧一八%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即梧棲農會理事長王文協於偵查中具狀自承於卷,復有台灣地區基層農會逾放比率比較表影本一件在卷可憑(詳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二八八號卷第二十二頁),是前開「逾放比篇」廣告文宣中,提及黃仲生長期經營農會,且該農會逾放比高達一六%一節,核屬有據,甚而其所宣示之逾放比值僅為一六%,尚較梧棲農會實際之逾放比值一六‧一八%為低。可證甲○○於第一審及原審中一再辯稱:伊有要求己○○去求證關於該影片中逾放比之數值是否正確等語,要非無憑。又上開逾放比篇廣告影帶雖有如附件照片編號五至九之金融機構提兌業務繁忙畫面,惟因該等畫面僅歷時區區數秒、稍縱即逝,是該等畫面尚難逕予評價為整部廣告影片之重心所在;再該等畫面並無任何字卡旁白,且核全部廣告內容中均未有提及「梧棲農會發生民眾擠兌現象」之影像或文字;況一般金融機構若有因民眾擠兌而發生經營危機現象時,厥成為家喻戶曉之國家社會頭條新聞,而無待乎選舉文宣披露,亦即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國內金融機構是否有發生擠兌現象,應均有所悉,是上開影片中短暫之金融機構提兌業務繁忙畫面,尚不至於造成一般理性之觀看者誤認「梧棲農會發生民眾擠兌情形」。故無從遽認己○○、丙○○、甲○○、戊○○、乙○○、丁○○等人有以移花接木之不實方式製播本案逾放比篇廣告影帶,並以上開畫面表徵或隱喻梧棲農會已發生存款戶擠兌情形。又由起訴書附件照片編號三之畫面所示,該自由時報頭版確載有「國內金融機構逾放比約6%」之文字內容,己○○辯稱製播上開影片之旨,在說明黃仲生所經營農會之逾放比約十六%,高於國內金融機構平均逾放比六%,以此對黃仲生陣營所自詡梧棲農會
經營績效良好提出質疑,而促其公布經營真相以供選民公評,並向選民說明倘農會經營不善,逾放比過高,將有可能發生擠兌之情,非屬無據或憑空捏造,核未逾越一般人可能產生之合理懷疑範疇,自難遽指被告等人有虛構事實並據以傳播之「真正惡意」,亦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己○○、丙○○、甲○○、戊○○、乙○○、丁○○等人具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之不確定故意。按選舉活動之言論及文宣既有其特殊性,而上開兌領業務繁忙畫面並無旁白,業經詳述如前,而梧棲農會之逾放比亦經己○○查證屬實,是己○○製播之上開影片文宣內容之重點顯在於逾放比之探討,並無從以提兌業務繁忙畫面即推定己○○、丙○○、甲○○、戊○○、乙○○、丁○○等六人自始即非善意而有誹謗他人之故意。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等六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犯行,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誹謗之實質惡意,自無令渠等負該罪責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六人自始明知不實,確有使黃仲生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本件原審因認被告等六人之罪嫌皆屬不能證明,均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因而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證據之取捨及認定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依扣案錄影帶及自該錄影帶翻拍之畫面舖陳次序,且就民眾擠兌情形未有任何旁白及文字說明係其他銀行擠兌情形下,在「農會被黃仲生經營二十八年後逾放比高達十六%」,畫面後緊接著出現櫃台小姐堆疊成捆大量現鈔、民眾擠兌情形之畫面,該廣告企圖顯示黃仲生經營之農會信用部發生擠兌之印象甚為明顯。而被告等明知黃仲生於服務梧棲農會期間,該農會信用部未曾發生擠兌事件,竟於上開廣告中,傳播其他銀行擠兌事件錄影畫面,用以影射競選對手黃仲生服務之農會發生擠兌此不實事項,企圖影響選民判斷,意圖使黃仲生不當選,具有實質惡意,原判決認被告等不成立犯罪,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惟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判決就系爭扣案之廣告錄影帶畫面,無從認定被告等有以移花接木之不實方式製播本案逾放比篇廣告影帶,並以其畫面表徵或隱喻梧棲農會已發生存款戶擠兌情形;又由起訴書附件照片之畫面所示,亦難遽指被告等人有虛構事實並據以傳播之真正惡意,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被告等具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之不確定故意,且對於兌領業務繁忙畫面之文宣內容,其重點顯在逾放比之探討,無從推定被告等有誹謗他人之故意,均於理由內一一加以說明,所為之論斷,尤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上訴意旨徒以臆測之詞,任憑己見,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漫指適用法則不當,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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