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2年度,6837號
TPSM,92,台上,6837,20031204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七號
  上訴人 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乙○○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於民國八十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執行至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至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執行完畢,猶未悔改,又起意自大陸地區之廣東省珠海市走私毒品來台,而於九十年五、六月間,經過他人介紹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麻將場認識蔣祖興繆桂玲(以上二人已判刑確定)。甲○○遂各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代價,商請蔣祖興繆桂玲至大陸地區之廣東省珠海市私運毒品返台,待成功後再給付報酬。惟甲○○蔣祖興繆桂玲並不熟稔,故再邀上訴人乙○○負責攜帶現金並與大陸地區之毒販負責聯繫。上訴人等遂與蔣祖興繆桂玲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台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台北|澳門」往返機票,及將二萬元美金交給乙○○,指示乙○○蔣祖興繆桂玲於九十年八月四日搭機前往澳門再轉往大陸地區之廣東省珠海市,然乙○○因無台胞證無法進入大陸地區,遂留在澳門新中央酒店負責操控聯絡,蔣祖興繆桂玲(與不知情之繆煒光)則於當日進入大陸地區之廣東省珠海市,投宿在珠海使昌安酒店。至九十年八月七日,由名為「徐弟」者在珠海市,將二包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給蔣祖興繆桂玲蔣祖興將其中一包夾藏在大腿內側胯下處;繆桂玲則將其餘一包半藏在下腹部(另將與上訴人等無關之禁藥氯胺酮︽即K他命︾四包藏在內衣),從珠海經由澳門私運來台。蔣祖興搭乘澳門航空公司 NX616次班機,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下午六時三十五分抵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而私運海洛因入境;繆桂玲則與乙○○搭乘澳門航空公司 NX518次班機,於同日下午六時五十分抵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而私運海洛因(及禁藥氯胺酮)入境。蔣祖興繆桂玲於入境時在第一航廈管制區經警查獲(乙○○則趁隙逃逸),並在蔣祖興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五七‧五四公克);在繆桂玲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半(淨重一八○‧九四公克,及氯胺酮四包)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部分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改判論處上訴人等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甲○○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原判決事實雖記載:「甲○○乙○○負責攜帶現金並與大陸地區之毒販負責聯繫,……乙○○因無台胞證無法進入大陸地區,遂留在澳門新中央酒店內負責操控聯絡,蔣祖興繆桂玲……則進入大陸廣東省珠海市,投宿在珠



海使昌安酒店。九十年八月七日,由﹃徐弟﹄將二包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給蔣祖興繆桂玲」,私運來台。但蔣祖興繆桂玲進入大陸地區後,乙○○如何在澳門「與毒販聯繫」?其攜帶之現金,有無交付給賣方?「徐弟」依據何人之旨意,將海洛因交給蔣祖興繆桂玲?事實欄並未明白認定,理由內亦毫無說明,則蔣祖興繆桂玲所運輸之毒品,與上訴人等是否有所關連?即屬無憑判斷。原審未予究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㈡、本案依據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已經記載:「甲○○指示乙○○蔣祖興繆桂玲搭機至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地區,向徐姓男子﹃購買﹄毒品海洛因」,私運來台(見偵字第一三七五一號卷第一○九頁背面)。原判決理由亦說明:「本件運輸毒品由被告甲○○出資,甲○○蔣祖興繆桂玲談妥代價負責運輸,並囑乙○○負責保管購買海洛因之二萬元美金,由蔣祖興繆桂玲進入大陸廣東珠海地區與徐弟﹃購買﹄……」(見原判決第十二面第十五至十七行)。依其情形,上訴人等之行為是否亦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予斟酌,亦有疏漏。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等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另原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M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