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2年度,937號
STEV,92,店簡,937,200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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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瑞得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萬零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寶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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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得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