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九三二號
原 告 榮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寶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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